社保问题费个人申报要怎么写呀?领导让我去办这件事情,可是我也不懂,所以过来集思广益,希望大家能帮帮我噢!要不然就要失业了!!
一、个人在哪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答:
(一)具有本区户口的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在其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参保。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首次参保的,应在其工商注册地的户口所在地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雇工应随雇主参保。
二、个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由本人在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100%之间自主选择。具体规定为:1993年3月至2006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07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70%到100%选择;2008年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到100%选择;2009年至2010年,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到100%选择;2011年起,可按全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40%到100%选择。
三、个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缴费比例为20%。
四、如何计算补缴以往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按照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社平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本人年度缴费基数除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
五、申请补缴有年龄限制吗?
答:有。要求年满16周岁;男性:未年满60周岁;女性:1996年1月1日前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0周岁;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未年满55周岁。
六、补缴养老保险应具备什么条件?最早可以补缴到什么时候?
(一)用人单位失业职工补缴
1.具有我市户口,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 具有我市户口,未参保企业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3. 具有我市户口,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4. 具有本市户口,曾在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申报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0周岁的,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以上失业职工中,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二)个体工商户(含雇工)补缴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其他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个体工商户雇主
在我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个体工商户雇工
雇工参保应随雇主参保,由雇主统一进行申报,从申报当月起参保。补缴以往年度养老保险的,雇工身份应以雇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雇工名册作为认定依据。
以上个体工商户雇主、雇工,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不能补缴以往年度的养老保险。
(三)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补缴
具有本市户口,有缴费年限的人员中,对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对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具有我市户口,可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四)原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
具有我区户口,2006年10月1日前已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跨年完清吗?
答:不能。补缴保险费必须在年内一次性完清,次年将按新标准收取。
请问你社保问题费个人申报填表时,本次参保时间是否为2008.07?这就是你参保生效月份,如果你填的是2008.08,那就是8月生效,但工伤险种是填表当日生效的,你在7月份填表且填的本次参保时间为7月份,社保局是会在8月份才统一扣的,工伤不管你填参保时间,填表办理24小时就生效,次月补扣缴.所以扣个人承担部份应是在7月份工资开始扣,
这是社保局给我的答案,因为我也是7月份办理.
另一个方法就是你查询个人社保,7月查是参保状态,在8月份查就显示参保2个月,个人帐户也是2个月的汇总,不信的话,你可以找一个首次参保的资料输进去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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