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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国税文件的政策内容都有啥?

何* 广东-韶关 劳务派遣咨询 2017.10.26 06:41:11 141人阅读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劳务派遣国税文件的政策内容都有什么,我朋友最近要从事相关工作,提前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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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政策平移,采取差额纳税
  36号文件出台后,人力行业一片哀嚎,营改增采取全额纳税,纳税成本大幅度增加,将置人力行业于死地,本文件推出之后,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 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明确外包业务采取差额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代收代付部分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只能开普通发票。人力资源服务商开具普通发票无法让其客户用来进行抵扣税额。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营改增政策更加清晰,明确计税方法
  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7-10-26 06:48: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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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改革启动前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4月29日和30日对外发布了两份补充文件,这两份被业界称为“打补丁”的文件可谓来得及时,通过一个个细节兑现政府承诺。针对劳务派遣企业,文件在保留差额征收的同时,增加可抵扣模式,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算算哪种方式最划算。
  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对前期政策及时做出调整。
  针对市场担心影响债券利率,文件明确指出,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这意味着二者将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此举无疑使债市如释重负,有助于稳定债券利率水平,降低机构融资成本。
  而令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财务总监赵立军高兴的是,他此前担心的“企业年金类产品要征增值税”问题此次也得到解决。新文件明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营改增相关政策公告下发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结合自身情况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财税部门从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角度考虑,进行了及时回应,这是非常必要的。”安徽省国税局总经济师胡立文说,补充文件的出台,对如何落实保障企业分享改革红利提供了可操作性的指导规范。
  另一份补充文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也在5月1日零点改革启动前顺利发出,给劳务派遣公司和常年走高速的企业带来福音。
  增值税时代,原先营业税对劳务派遣实行差额征收政策被平移过来,但差额征收是不能抵扣的。为照顾一些企业需求,文件在保留差额征收的同时,增加可抵扣模式,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多了更显政策贴心,企业就可以算算哪种方式最划算。
  高速公路费抵扣的焦点主要是抵扣凭证问题。由于改革刚启动增值税发票与高速路收费系统还未完全对接,为让更多交通物流企业获得减税红利,补充文件提出了过渡性举措,明确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可差额征税!在营改增实施的前夕,4月30日晚上23:32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补充政策《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以上是劳务派遣国税文件的政策内容

2017-10-26 06:42:11 回复

三、劳务费用结算与支付:
  1、劳务费用的构成:
  
(1)劳务人员的工资报酬(基本劳务费、考核劳务费)(标准不低于苏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劳务管理费:每人每月 元;
  
(3)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商业保险费:每人每月 元;
  
(4)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社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5)乙方每月支付给甲方的农保费:每人每月 元(按社保局每年的实际缴费基数调整)

20世纪60年代,我国政府开始向驻外使领馆派遣服务人员,这是我国劳务派遣的雏形。80年代后劳务派遣逐渐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展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对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加以具体的规定。《劳动仲裁调解法》和《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为劳务派遣的大量出现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实际生活当中,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着真实的劳动,导致了劳动关系与实际用工的分离。最终使得劳动者在薪资报酬,权益保障以及职业期望等各方面都受到很大的影响。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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