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婚族入职不构成欺诈,欺诈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人进行的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的事实,是足以使相对人作出决定的重要事实。
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只对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近年来,女职工因隐婚、怀孕而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案件屡屡发生。现实中,女职工特别是大龄女职工往往陷入“两难”境地:求职时如实填写婚姻现状,有可能被招聘方拒之门外,而隐瞒真相又面临背负“欺瞒单位”的“罪名”。那么女职工隐婚隐育,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吗?一般情况下,女职工隐婚隐育的情况下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您好,针对您的入职时隐婚属于欺诈吗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简介】11月,女职工岳某应聘到一家外资日化公司担任会计工作。在填写入职登记表时,已经领取结婚证的她填了“未婚”,做起了隐婚一族。8月,岳某意外怀孕,而且有先兆流产的迹象。为了住院“保胎”,岳某向公司说明真相。不久,公司以“入职时存在欺诈”为由,书面通知岳某解除劳动合同。岳某不服,认为婚姻状况本是个人隐私,无需告知公司。而公司则出示公司规章制度,确有“员工提供虚假资料的,公司有权将其解雇,并不作任何经济补偿”的规定。那么,女职工“隐婚”入职,是否构成欺诈呢?【法律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告知义务的范围仅局限在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告知义务。婚姻状况与工作岗位并无直接相关性,因此,单位知情权行使范围并不涉及到劳动者的婚姻状况。据此,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并非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由此可见,隐婚不能构成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隐瞒婚姻状况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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