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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去年8月底入职的,第二年3月份公司交的社保,本来说入职3个月可以交社保,但是没有交上,所以3月份才开始交的,我9月15号离职,公司答应给我补交3个月的社保,分别在10月,11月和12月这3个月补交,我想问一下,公司没有我这个人了,还能交社保吗?
肯定可以交社保啊,自己到社保局开个账户,自己可以以个人名义交纳社保。
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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