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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否约定争议管辖
劳动合同不能约定争议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确定时,应遵循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专门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有效需要看具体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见,劳动仲裁适用法定管辖,但是劳动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合同适用约定管辖优先,那么劳动仲裁管辖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也可以适用约定仲裁管辖。案例:A公司是在注册的一家销售公司,在全国各地有很多分公司。李某是A公司分公司的员工。时,双方约定引起劳动争议时,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应当由A公司所在地的人民管辖。2009年2月,李某因销售提成与A公司引起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形下,李某将A公司申诉到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A公司不服,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双方的劳动争议应当由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管辖,而不应由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而李某认为,其工作地点在成都,因此,劳动争议应当在成都审理。这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的争议,该案的特点在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争议管辖地与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不一致。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的管辖权应该是以履行地为准还是以约定为准?律师解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的所在地对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但是,又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为先的原则,在履行地与所在地都有管辖权的情形下,应当由履行地的仲裁委进行管辖,这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定管辖权。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管辖权与劳动争议的法定管辖权存在冲突。在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冲突的情形下,实践当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约定管辖为准,理由是劳动者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非常清楚劳动争议的管辖方式。在双方自愿的情形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就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处理双方的劳动争议。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准的原则,那么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劳动争议管辖地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当认定为约定无效。笔者认为,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么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专业解答关于劳动争议的法院地域管辖之法律规定一、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其地域范围内承担管理与处理当地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职责。而关于劳动争议的管辖权,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原则进行确定。
专业解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权法院的具体事宜关于劳动争议管辖权之相关法规明文规定如下:第一,任何有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应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审理与裁决;若当事双方均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及用人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则应由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案。
专业解答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判定无管辖权我们所熟知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乃是专门承担处理劳资纠纷职责的专业机构。其所管控的管控范畴,涵盖了所有在本地区域发生的劳资纠纷。依据现行有效的《劳动仲裁法》规定,对于任何劳资纷争案件,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管辖。
专业解答1、在本地区范围内所产生的劳动争议问题,应由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受理及管理。具体来说,这类争议可根据其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进行划分。2、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则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地区域或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若劳动合同履行地点不够清晰明了,则应由用人单位注册地址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专业解答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的相关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细则关于劳动纠纷的司法受理范畴:该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享有法定权限进行审理;若被告所在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存在差异,则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之地方法院作为案件审判主体。而在进行劳动争议纠纷解决之前,必须先行向相关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的申请,这是启动劳动诉讼程序的必要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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