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的社保,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需要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年初社保年检时上报新的基数,来源于职工上一年的平均工资,经过确认后将按照新的基数扣各项保险,但以年为单位,就将调整之前按照旧基数扣款的分项进行补差,全部按照新基数与旧基数的差额补扣。以重庆市为例,重庆人社局公布了2018年社会保险缴纳的缴费基数标准,参保企业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8318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664元。按照有关政策,在2018年7月的征缴计划中,将针对1-6月缴费基数低于月缴费基数下限3664元和申报月工资高于月缴费基数上限18318元的参保职工进行社保缴费补差。由于1-6月缴费基数低于3644元而需要补差的人数更多,下面对此情形进行具体测算(见下表)。补差金额公式:补差总额(现最低基数3664元-之前缴纳基数3370元)×补差的月份×每个险种的缴费比例。扩展资料:差额补缴方式: 社会保险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原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个人应缴部分须缴纳至原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重新转回原单位。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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