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单位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去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女职工所需的假期,且在工资福利等方面应作为正常出勤对待。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但如果女职工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出的证明,则用人单位必须批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2021-03-25 15:02:11 回复专业解答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而请假,劳动法规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性员工经工作单位批准可以在产前请假两个半月的时间,任何单位都不得因女员工怀孕休假的原因降低员工的薪酬待遇以及辞退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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