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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前了30天辞工的,可是也不让走走怎么办?
一、辞职:1.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劳动者可以书面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2.若用人单位不存在法定过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试用期提前3日)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到期后劳动合同即解除,需要用人单位同意。注意保存已递交的证据,可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二、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未支付的,可以采取以下办法:1、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请求加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投诉应当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
协商不成,到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虽然规定员工辞职需提前30天,但如果单位能安排的过来,无需员工等满30天也是可以的,这也是实际中经常出现的。比如,有些时候,单位会认为员工既然无心留任,也不会好好工作,为避免多付一个月工资,会提前让员工办结手续的。针对描述的情况,如果单位不让去上班,个人也不愿意去的话,建议到人事部门要求办结离职手续;如果还想做到最后一天,领导又不同意的话,建议到人事部沟通解决方案。我的补充::15沟通解决方案可以包括让你工作到最后一天或者适当补偿停工期间的损失,但如果你已经找到新单位了,就跟原单位好聚好散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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