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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符合生育保险申领条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可以不再发放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执行即:工资照发,若双方有疑义,具体咨询卫计委。劳动者在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国家规定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020-09-03 13:39:2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