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19年入职由于是电器销售我在电器零售卖场上班,经常被动加班3-5小时不等,而且法定节假日公司都只支付99元一天的加班费,我们打的是电子卡且每月没有纸质工资条。请问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包括加班费吗,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用人单位逾期不予支付加班费的,可以要求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指的是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加班工资要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指的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还要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中与上述“补偿办法第三条”相对应的应该是第八十五条,是吻合的,加大了赔偿力度: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专业解答可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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