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外资私营企业做文秘,怀孕后两个月发现先兆流产迹象,所以医生建议休息。我便请了一个月保胎假。可是昨天单位人力部门领导给我打电话,主要意思就是想辞退我,说什么工作不能没人做,现在有人代替了我等等。意思是想让我自己主动请辞。我想问2019年劳动法辞退孕妇可以吗?他们想让我主动请辞是不是就不用赔付补偿金了呢?
劳动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0-06-03 17:46:42 回复
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孕妇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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