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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更改计薪方式,从计时换成计时+计

ask****866 山东-淄博 劳动争议咨询 2020.04.25 09:05:57 370人阅读

用人单位更改计薪方式,从计时换成计时+计件混合的计算方式,但第二个月发上个月的工资时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依旧使用上一种计算方式,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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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通用加班计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020-04-25 09:3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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