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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为进一步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其流入违法渠道用于制毒,《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中限定了部分禁止性限定,主要有:
(1)禁止走私或者违法生产、经营、买下、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2)禁止使用现钱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买下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3)个人不得买下
第一类、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4)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
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法为限)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2020-10-01 03:22: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