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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公司的公司法人能兼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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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9553人看过
导读:可以,但是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也是为了公司的有序竞争以及安全运作。公司负责人通常情况下可以做其它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有一种情况例外:自然人成立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不能再成立其他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或者该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多个公司的公司法人能兼任吗?

公司在成立时必须要设立一套完整的管理机构,公司法人就是公司注册后必须要成立的管理组织,在公司中的作用是享有民事权利并且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对公司法人的设立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多个公司的公司法人能兼任吗?

一、多个公司的公司法人能兼任吗?

可以 ,但是是有条件限制的,这也是为了公司的有序竞争以及安全运作。

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通常情况下可以做其它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有一种情况例外:自然人成立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不能再成立其他一人责任有限公司或者该一人责任有限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此时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都不能再成为另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

公司法并没有对其他类型的企业、公司做出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出任其他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具体详情如下:

1、简介: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关于这一条文,关键的字眼在于“他人”和“同类的营业”。“他人”指前述的两家公司由不同的投资方(或股东)出资设立,“同类的营业”指这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有相同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很明显违反了《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因此,只要前述两家公司的投资方(或股东)中有一家投资方(或股东)是相同的,且这两家公司其他投资方(或股东)对于同一人兼任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及董事长没有异议,形成了书面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又或者前述的两家公司虽然由不同的投资方(或股东)出资设立,但是这两家公司的营业范围里没有相同的内容,那么这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及董事长就可以由同一人担任。

2、综合来讲:

简单点说,只要第六十一条中的“他人”和“同类的营业”不满足其一,两家公司的总经理及董事长就可以由同一人担任。

但是有一种情况除外:如果已经担任了一个一人责任有限公司的公司法人,就不能再同时担任其他公司的法人。并且成立该公司的人不能再成立一个同样的公司,否则就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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