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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盈利民法总则中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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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7740人看过
导读: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权盈利民法总则中是怎样规定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经常在生活中可以听说某个人的肖像权被侵犯了需要赔偿巨额的资金,其实我们每个人都有肖像权并不是有钱人特有,平时要懂得维权。那肖像权盈利是怎样规定的?下面律图小编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肖像权盈利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当前网络媒体和各种传播媒介蓬勃发展,客观上也导致侵权案件接连发生。新形势下,多种形态和样式的网络侵权行为层出不穷,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属性以及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公民基本诉权和救济应该得到保障),决定了国家不适宜在关涉公民维权的规范上限制太多。另外,《民法典》对肖像权规定的改变也表明国家从立法上强化保护公民肖像权的深度。

主要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肖像权侵犯。透过一个案件、一部新的法律,看到一个国家法治的进步,这是一个法治国家应由之常态。在生活中我们要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以及他人的权利不受到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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