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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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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4591人看过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解答十八

问:我们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保证我每个月有探望孩子的权利。现前夫突然带着孩子到另一个城市生活了,我根本无从知道前夫及孩子的有关信息,此情况下,我怎么来行使我的探望权?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你可先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的,你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实践中,对申请强制执行,在操作上存在一定难度,因为和为探望权执行的对象不是简单的物,而是一个具有生命具有思想富有感情的未成年人,所以,一般而言,此处的“强制执行”指对你前夫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是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强行把孩子带到探望者身边。如果通过强制执行仍无法行使探望权的,可以以此为理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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