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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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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2 · 1613人看过
导读:婚前购房婚后加配偶名视为丈夫对妻子的财产赠与,房屋变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需平等分割。赠与指赠与人无偿将财产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未明确拒绝即视为接受。房产赠与生效需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
婚前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判

一、婚前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离婚怎么判

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添加了配偶的姓名以后,可以被视作是丈夫对妻子的一种财产赠与行为。

这样一来,该房屋便转变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由双方平等分割。

这里所提及的“赠与”指的是,赠与人自愿地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并得到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

通常来说,只要受赠人未作出明确的拒绝表示,即可视为默示接受赠与。

在房地产赠与行为中,赠与的生效条件是房产已经完成了变更不动产权属登记这一环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前买房婚后还贷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割吗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则房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双方有权要求分割。婚姻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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