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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具体明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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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5299人看过
导读:拆迁补偿是会涉及到有房屋的价值补偿,再者就是临时安置费,以及还有奖励性补偿,对于这些补偿都是会由拆迁方来支付,而且补偿的标准就会按当地的政策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保障到被拆迁方的利益。
拆迁补偿具体明细有哪些?

一、拆迁补偿具体明细有哪些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拆迁补偿的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强拆造成的财产损失怎么申请赔偿

1、赔偿请求提出。

赔偿请求人(受害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侵权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义务机关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3、行政诉讼提起。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已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行政复议及审理。

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拆迁会涉及到的补偿有很多,一般除了有房屋的价值之外,对于安置费相关的补偿费也是可以得到的,所以,拆迁方在拆迁之前不仅要向制定好补偿的方案,还需要与被拆迁方协商好之后才能实施拆迁行为,如果征收有存在违法的行为,那么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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