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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开始后推翻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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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2940人看过
导读:遗嘱继承开始后推翻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有相关充足的理由,也就是能够证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当然了,公证遗嘱主要指的就是遗嘱人生前订立的,并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通常情况之下不能推翻。
遗嘱继承开始后推翻是否可以?

一、遗嘱继承开始后推翻是否可以?

遗嘱继承开始后推翻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有相关充足的理由,也就是能够证明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大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公证遗嘱的内容不符想要推翻的难度是会比较大,但可以跟自己的律师商议下。

二、如何申办遗嘱公证?

申办遗嘱公证,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一)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书、银行存折等。(三)书写遗嘱的草稿。如果遗嘱人不会书写遗嘱,或书写有困难,可以在公证员面前口述,请公证员代书。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遗嘱继承在我们国家是属于法律当中所作出的一种明确的继承的方式,如果订立了遗嘱,并且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完毕之后,那么是不能够随意的推翻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规定,继承开始之后首先是需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的,如果有遗嘱的话就是按照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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