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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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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4109人看过
导读: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主要也是代理权,提出意见权,会见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侦查是刑事案件的第一步,犯罪嫌疑人从知道自己有可能身涉刑事案件当中的那一刻开始,就能提前的抓紧时间聘请律师,询问相关的法律知识,向律师讲明整个案件的前因后果也有利于律师日后的工作。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主要有哪些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主要有哪些?

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代理

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2、提出意见权

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会见权

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有权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要求侦察机关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二、侦查行为包括哪些?

在我国,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 侦查行为的体系,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三、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该案应由上级或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也先移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在移送起诉时,可以注明具备不起诉条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对于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的,应当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立案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处理基本与公安机关相似。其不同之处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的案件,对于符合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侦查部门制定“起诉意见书”或“不起诉意见书”,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由审查起诉部门进行审查,再根据审查起诉程序,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需撤销的案件,由侦查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

一起刑事案件最起码有侦查阶段,移送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这三个部分组成,而律师在每个阶段能够做的事情也都是有限定的,比如在侦查阶段律师基本上是没有权利去调查案件的卷宗的。律师在每一阶段行使自己辩护权的过程当中也要依法进行,当然主要是司法部门必须要尊重律师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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