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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完成时间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完成时间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2-22 22:43:25 已帮助450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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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中的角色定位和基本思路

(一)国家版权局在《著作权法》修改中的角色定位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即国家版权局不是立法机关。按照中国的立法体系和立法程序,国家的法律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修订的草案起草工作,一般由国务院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因此,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主管全国版权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实际承担了《著作权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国家版权局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在《著作权法》修改过程中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权,它不是、也不应该是某一利益主体的代言人,而应该是不同利益的协调者。


目前,中国的行政体系按不同的行业来划分,传统的行政管理部门具有非常显著的行业特征,既负责行业规划、促进行业发展,也维护行业的利益。因此,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过程中,社会和公众往往担心部门利益化、利益权力化、权力法制化倾向。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不同于传统的行业主管部门,它不负责特定行业的规划与发展,也不专门维护某一特定行业的利益,而是跨行业的监管部门,其基本行政职责是保证《著作权法》的实施。同样,在授权立法方面,它不代表任何特定利益,而应站在国家的立场协调和平衡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


首先在这里小编给大家解释的是为什么要进行著作权法的修改,主要的原因还是现存的著作权法有不足之处,其次,就是为大家介绍了本次修改的基本思路。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太懂的地方,小编建议最好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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