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知识产权专题 > 著作权专题 > 著作权的人格权

著作权的人格权

著作权的人格权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2024-02-20 05:38:21 已帮助4268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问一下那个关于著作权的人格权的问题
著作人格权主要是保护著作人之名誉、声望或其他无形的人格利益,该项权利因具有一身专属性,故不得让与或继承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本权利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同一性保持权,分述如下:[1] 公开发表权: 公开发表权系谓,著作人将『尚未公开发表』之著作以发行、播送、上映、口述或其他方法向公众公开其著作之内容,这项权利包含是否公开,何时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务员,又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属法人享有时,则公务员不享有公开发表权。另外,若具有下列情形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开发表著作: 1.将著作财产权让与他人或授权他人利用,因著作财产权之行使或利用而公开发表者。因为既然让与或授权他人,却又不公开发表,那让与或授权利用即无意义,所以此种情形推定著作人有同意公开发表。 2.著作人将「美术著作」或「摄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让与他人,受让人以其原件或重制物「公开展示」,其理由同上,但须注意,限于美术和摄影著作,且公开发表方式限于展示。 3.依学位授予法所撰写之硕士、博士论文,又该著作人已取得学位者。 4.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由雇用人或出资人自始取得尚未公开发表之著作财产权,雇用人或是出资人将著作财产权让与、使用或利用而公开发表著作者。 姓名表示权: 依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著作人于著作之原件或其重制物上或于著作公开发表时,有表示其本名、别名或不具名之权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权利。」但是如果著作人是公务员,又依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之规定,著作财产权归属法人享有时,则公务员不享有公开发表权。 同一性保持权: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式改变著作的内容、形式或名目至损害其名誉之权利。」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的人格权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