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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仲裁效力无效申请书

确认仲裁效力无效申请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3-02 12:36:20 已帮助29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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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仲裁效力无效申请书
我国《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的。 一般来说,仲裁协议有了主要内容但不完整,没有上述三种认定无效的情况的,可以认定有效,但通常需补充完整后才能提交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对于确认仲裁无效申请书这个问题,可参考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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