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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涉外仲裁规定

江苏省涉外仲裁规定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依法对涉外经济争议、海事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需要到专门的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在对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决之后,需要严格按照涉外仲裁执行。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2024-03-01 07:33:37 已帮助16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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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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