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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争夺子女抚养权

法院起诉争夺子女抚养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1 09:27:53 已帮助37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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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争夺如何举证

1、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相应地,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无特殊情况,子女一般都随母方生活。那么,在此条件下如何作出举证呢——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2、父方争取抚养权的举证准备


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是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的,父方要争取抚养权的,根据实际的情况,也可做出相关的举证——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于当事人而言也有一些需要实际注意的问题,这样才能通过法院的判决,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利益或争取更多的利益。当然进行诉讼必然涉及到证据的提供,尤其是对起诉的一方来讲,若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那么最终的判决结果就有可能对其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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