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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离婚女方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就意味着夫妻关系的结束,会带来财产关系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等。根据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不同,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离婚并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儿,对任何一方都是一种损失。当然,这也并不是说不能离婚,在满足离婚条件的情况下,夫妻之间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2024-02-25 09:25:25 已帮助15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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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方是否有精神损失赔偿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2010年5月,年满17岁的赵某觉得自己还未满18岁,犯罪后便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遂教唆和自己同龄张某一起强奸了15岁的王某,报警后,警察将其两人抓捕,两人声称自己未满18岁,不需要负责任,事后王某家人委托唐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人负刑事责任,两人觉得自己未满18岁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故拒绝,该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案件涉及金额20万元,唐律师合法收取原告张某家人律师费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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