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牢固且不可修复的婚姻关系:
如果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保持长期非法同居的行为,并且另一半对此表示无法原谅,那么可以被视为该段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方提出了离婚诉求并经调解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做出判决,准许其离婚。
(二)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如果一方遭受另一方的虐待、遗弃,并因此提出离婚请求,经调解无效,则可以认定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应当做出判决,准许其离婚。
(三)严重不良嗜好:
1.如果一方沉迷于赌博、吸毒等恶劣习惯,且屡次教育仍无悔改之意,不履行家庭责任,使得双方难以共同生活,那么另一方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这也将被视为感情破裂。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做出判决,准许其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
1.必须具备分居两年以上的事实。
通常情况下,这意味着分居状态必须是持续性的。
2.分居的原因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非其他因素。
3.这属于诉讼离婚,而非协议离婚。
4.尽管进行过调解,但是仍然无效。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除上述列举之外,还有其他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时,法院应当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