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作为该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其拥有权利去获取并了解公司在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全部相关信息。
作为企业的重要参与方,股东享有的知情权不仅包含了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董事会会议决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阅览和复制,还包括了对这些文件内容的理解和分析。
然而,当股东在行使知情权之后,若因不当行为而泄露了公司的商业机密,从而给公司带来了合法权益的损害,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向公司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