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无实物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共同犯罪人的指认是无法对嫌疑人定罪判刑的。
虽然共同犯罪人的指认属于被告人的供述范畴,然而在仅凭被告人供述,缺乏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们是无法判定被告人为有罪之身并且施加刑事处罚的。
反之,如果在没有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证据信息确凿且充足的话,那么就有可能会被证明被告人为有罪之人,进而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