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年龄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八周岁,此时虽然可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但是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应采取较轻或酌情减少行政处罚幅度的方式进行处理。
反之,若该未成年人为未满十四周岁者,那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便不得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然而,可以要求其法定监护人对其进行严格的家庭教育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