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实践中,当事人对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有异议并拒绝支付相应罚款,那么其强制执行的最后期限应为法律规定的履行期结束后的某个时间段,或者是行政复议以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最后期限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
针对这种情况,若执法机构具备实施强制执行权利的,便可以在履行期结束后自行进行执行操作;
反之,若执法机构并不具备强制执行权利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亦未提起司法诉讼,同时也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话,执法机构有权在期限结束之后的三个月内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