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未签署拆迁协议,您仍然享有相关权利进行维权。
根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方履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义务,当此项工作未能完成时,当事人有权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向相关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其提供完整的协议文本;
倘若房屋征收部门仍旧拒绝提供,此时当事人则必须在收到裁决文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房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
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