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能将被执行对象的配偶列入被执行人范围通常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在案件审理阶段并没有将被执行对象的配偶纳入共同被告范畴,那么法院在此情况下理所当然地无法审查确认该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负担,进而也无法作出被执行人配偶需承担法律责任的裁定;
其次,尽管申请人在审理阶段已经将被执行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但如果法院判定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承担,那么其配偶同样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