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实际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倘若持卡人存在超出其合法授权范围或期限进行透支的行为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告之后,逾期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这种情况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
在此基础上,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缺乏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无忌惮地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来躲避银行的催收;
(4)通过抽逃、转移资金以及隐匿财产等手段来逃避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