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民法典中,设计了离婚冷静期的这一特殊时期,其时间跨度为整整三十天。
具体来说,当您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如果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并不希望立即解除婚姻关系,那么他们有权向该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而在上述期限结束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若未能如约进行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构需要在查明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已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方可予以登记,并颁发离婚证书。
在此,我们衷心祝愿每一位读者都能妥善处理好自己的感情问题,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