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用应在保险公司所设定的保险限额内进行合理的赔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保险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其自身人员、被保险人和第三方受害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依据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进行相应程度的赔偿。
然而,如果道路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损失是由于受害者恶意制造的,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对该类事故负有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