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连带债务人有权利就自身实际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有份额的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均未履行的应摊份额的范畴之内,行使相应追偿权。
换言之,他们仅能主张其他连带债务人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中尚未履行的那部分,而非针对超出这一份额的部分,要求其他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为确保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与其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益得到合理平衡,我国《民法典》亦明确规定,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出的抗辩理由,有权向该债务人进行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