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期六个月。
在债权担保中,如若仅对保证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保证人与债权人并未就此达成共识,那么该保证期限自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算,即六个月之后。
2.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晰的情况下,保证期间应自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要求其履行债务的正式请求书所附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