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讲,对于在离婚过程中所达成的口头协议是不具法律效应的。
这是基于离婚协议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建立的现行法规规定。
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当涉及到离婚等重大事宜时,男女双方应当先在沟通和协商的基础上,拟定出具体详细的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正式的离婚申请程序。
经审查核实无误后,若遵循特定流程并满足相关条件,则需历经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之后,夫妻双方仍需亲自再次提出离婚证颁发申请;
如未能按照此步骤执行,即被视为已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