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到贵重物品在运送过程中遗失的情况,应由负责运输该货物的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快递延迟、丢失或损坏而引发的争议,若货物已进行保价,则应依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其客户之间所订立的保价协议,来决定具体的赔偿责任;
倘若货物并未进行保价,则应根据民法领域的相关法规,来确定最终的赔偿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