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票据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依法从签发方手中接收到票据;
其次,依法接受他人转让并已在票据上背书确认的票据;
最后,由于继承、赠与等非买卖性质的原因而无偿获得的票据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票据法》明确指出,因税收、继承、赠与等法定原因而无偿取得票据的行为,不受支付对价的约束。
然而,在此情况下,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仍然不能超越其前手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一条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