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离婚中,确实存在缺乏证据的情况。
但是,若无有效力的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然破裂,那么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无法准许当事人离婚。
参照相关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如果有夫妻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则应该由相关部门先进行调停,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接受离婚案件后,应当首先开展调解工作;
若发现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过调解仍未能恢复良好关系,则应当依法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