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合乎规范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都具备设立担保的条件;
然而,当涉及到违法行为所产生的债权时,它们则没有权利设立担保。
比如说,因为参与赌博或其他非法活动而获得之债,即为典型的例子。
关于担保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抵押、质押以及留置。
其中,抵押是指债务人为保证债务的清偿,或是第三方为了增加自身权益,无法转让已设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权,从而使这部分财产成为债权的担保。
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便可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这些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或通过拍卖、变卖此类财产来获取价款,进而在其担保债权的额度限度内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实现及其效力,集中体现于抵押权人针对抵押财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之内具有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对相应财产所施加的限制和影响力。
这种效力涵盖了包括抵押权效力范围、抵押物效力、优先受偿效力在内的多个方面;
但对于法定抵押权而言,其核心所在其实就是优先受偿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