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居民在进行婚姻登记之时,必须准备并携带以下证件及相关资料:
1、申请人持有且真实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及其户口簿;
2、申请人亲自签署的书面声明(声明内容为保证自身未婚状态并且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血缘亲属关系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缘亲属关系),该项声明由婚姻登记机构统一提供;
3、需提交至少3张尺寸为2寸的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