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子女之责任,一直以来被视为父母双方应尽的义务。
通常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通常会做出裁判,要求未承担抚养职责的一方向对方支付抚养费用。
然而,实际上也存在着无需支付抚养费用的情形。
例如,当夫妻二人都在竭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时,双方可能会协商达成共识,由获得孩子监护权的一方向对方支付相应的经济支持。
在此类协议下,法院亦会予以承认并遵照执行。
然而,若以法律判决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则结果并非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