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离婚诉讼时,并不会因一方向外寻求情感关系而导致其在法律分配婚姻共有财产上受到任何偏袒或歧视待遇。
相反地,在分割共有时,法院将不再考虑诱发离婚事件的那一方个人的责任因素,而是采纳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
因此,对于那些无过错的配偶来说,他们拥有向过错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力。
然而,若出轨行为严重到构成重婚或是与他人生育孩子等情况,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则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