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儿童并非一个冰冷的强制执行对象,而是充满自身情感色彩且富有生命力的个体。
因此,执行人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无法采取过激手段将儿童强制交给申请执行人。
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在面临涉及父母探望权执行的问题时,我们必须审慎斟酌处理方式。
针对此类情况,执行者应当依据具体案例的差异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分别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若儿童是受到他人的教唆、利益诱惑或者恐吓等因素影响,从而表现出不愿意接受父母探望的意愿,那么执行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必要时甚至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促使他们认识到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其次,根据儿童的具体年龄及其实际的认知与判断能力,我们可以推断出儿童拒绝父母探望的真实原因,进而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