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流程,其具体安排如下:
首先,清偿步骤将对破产财产中优先级较高的部分予以考虑,即用于支付破产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
其次,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接下来将着重于偿还拖欠的农民工人资、医疗照顾款项、残疾津贴与抚恤费用、基础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相应的补偿金;
再者,对于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也将在此阶段得到妥善处理;
最后,在所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均已得到解决后,剩余的资金将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仍有未足额清偿的部分,则将根据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