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用地征用及其补偿事宜,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固定解释和运用,我们可以明确以下三个关键原则:
首先,土地补偿款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其次,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费用则应完全归属该部分重要财产的拥有者所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这个补偿应当完全移交到承包者手中;
最后,安置补助费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此来方便他们进行合理管理并充分利用这笔款项;
若是由其他机构负责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费就应该交到他们手里;
如果不需要进行统一安置,那就将安置补助费发放给每个被安置人员,或在征得他们的同意之后,将其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