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视为著作权法定许可:
首先,为了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教育发展规划需要编写与出版教科书时,除非作者事先明确表示不允许使用其作品,否则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公开发表过的作品片段或短篇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是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但是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同时需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之其他各项权益;
其次,当某部作品在报纸、杂志上发布之后,除非著作权人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摘编,否则其他报纸、杂志有权进行转载或者将其作为文摘、资料等形式进行刊登;
再者,录音制作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新的录音制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仍须按照相关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后,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他人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时,也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